2020年1月21日,甲公司将一辆轿车卖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价款,约定3日后乙

admin2022-08-02  45

问题 2020年1月21日,甲公司将一辆轿车卖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价款,约定3日后乙公司上门取车,乙公司上门取车时,因欠甲公司另一笔货款,又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将车质押给甲公司,并于甲公司约定,到期乙不支付货款,轿车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未给乙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2020年1月30日,甲公司隐瞒事实,将车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公司得知以后,要求丙公司返还该车。2021年3月30日,甲公司将自用写字楼抵押给A银行贷款10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得转让写字楼,并将 该约定一并办理了登记。 2021年4月20日,甲公司和丁公司订立转让合同,将写字楼转让给丁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A银行得知以后,主张转让合同无效,丁公司不能获得写字楼的所有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质押汽车归甲公司所有”,对该约定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2)在乙公司将轿车质押给甲公司时,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是谁?并说明理由。(3)轿车的所有权人最终是谁?并说明理由。(4)A银行是否能够主张甲公司和丁公司写字楼转让合同无效?丁公司是否已经获得写字楼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对该约定应当按担保物权处理。根据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乙公司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外,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车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是轿车的所有权人。
3.轿车的所有权人最终是 丙公司。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此外,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公司出售轿车构成无权处分,丙公司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甲公司将轿车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4.A银行不能主张甲公司和丁公司写字楼转让合同无效,丁公司不能够获得写字楼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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