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2017年10月12日, 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

题库2022-08-02  32

问题 甲乙两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2017年10月12日, 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 50 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40万元。双方约定 按照出资比例共有。2018年7月9日,挖掘机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请丙维修,修理费3万元。乙请求甲承担20%的修理费。甲以修理未征得其同意拒绝。 丙请求乙支付全部修理费,乙拒绝。乙不愿再与甲共有,欲对外转让其份额。2018年8月2日,乙发函征询丁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 正在寻找份额买主,甲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甲认为,份额转让须经其同意,且乙尚在寻找份额买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乙的通知置之不理。2018年8月3日, 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 将挖掘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约定 3 日后交付。 2018年8月4日,丁向乙回函称,对乙所占挖掘机份额不感兴趣,想要购买整台挖掘机。由于甲对乙之前的通知置之不理, 乙也不再告知甲。 于 8 月4 日将挖掘机出让给丁,并同时交付。 2018年8月6日,戊要求甲交付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已由乙交付给丁,遂要求丁交出挖掘机,丁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挖掘机维修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乙是否有权请求甲承担20%的修理费?并分别说明理由。(2)乙是否有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修理费用?并说明理由。(3)乙转让其份额是否需经甲同意?并说明理由。(4)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丁是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6)甲与戊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7)丁是否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挖掘机维修不必征得甲的同意,乙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二人形成按份共有,对共有物进行管理各按份共有人都有权利;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乙的份额为4/5,即便重大修缮也有权单独决定,无需征得甲的同意。共有物修缮费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各自份额负担,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担20%的修缮费用。
2.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修理费用。根据规定,共有人针对共有物的对外关系上,成立连带债务,任何一名按份共有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
3.乙转让其份额,无需甲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可以自由处分,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4.乙要求甲在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须以同等条件确定为前提,发出的通知应包含同等条件之内容,未确定此内容前,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不得起算。
5.丁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乙的份额达到2/3以上,其决定出售挖掘机是有权处分行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已经将挖掘机交付给丁,丁取得所有权。(或写为:占共有份额2/3以上多数的共有人即可处分共有物,乙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且已交付)
6.甲与戊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有效。根据规定,共有物买卖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原则上仍有效。
7.丁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根据规定,戊虽为善意相对人,但尚未完成交付,不满足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戊不能取得所有权。丁已自乙处取得所有权,故有权拒绝戊的交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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