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2015

admin2022-08-02  24

问题 (2016年真题)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2015 年 8 月 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 2015 年 7 月 20 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 8 月 1 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 月 16 日和 9 月 3 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 5%。截至 9 月 3 日,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 15%。… 2015 年 11 月 1 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 11 人,7 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 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 2 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 5 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2015 年 11 月 5 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 5 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名董事。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的起诉。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符合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乙公司持股时间不足 180 日,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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