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

资格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2019年8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确定甲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期间为3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9月19日召开。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选举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2019年10月15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将以现有总股本(350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股票将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每100元债权可分得43.5股甲公司股票。2019年11月,管理人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数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5%,同意的出资人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75%。其中一名不同意的出资人提出,转增后甲公司留存的资本公积金不足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转增方案不合法,要求管理人更正后重新表决。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了分别表决,表决情况如下:(1)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8家,债权总额为50亿元;其中4家出席了会议,代表的债权额共计35亿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2)普通债权人共88家,债权总额80亿元;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80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75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68亿元)。2019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对债权进行核查?是否有权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并分别说明理由。(3)出资人组是否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说明理由。(4)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已经表决通过?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①甲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债权申报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公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进行核查。根据规定,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权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权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更换。
(3)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以法定公积金(而非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规定,对债权人组(有担保债权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在本题中,出资人组、有担保债权人组和普通债权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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