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1月,甲故意为客

admin2022-08-02  25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1月,甲故意为客户出具虚假审计报告;2019年10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入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9年12月,甲的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事务所因此向投资者赔偿损失1000万元。有关对投资者的该赔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B.乙已经退伙,不承担赔偿责任C.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D.甲的行为发生在丁入伙前,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 A.甲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B.乙已经退伙,不承担赔偿责任
C.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行为发生在丁入伙前,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C

解析 (1)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丙和丁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应以其退出时从事务所中取回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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