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刘某向白某借款1万元,约定5月1日归还,至5月1日刘某未偿还

admin2022-08-02  39

问题 2019年4月1日,刘某向白某借款1万元,约定5月1日归还,至5月1日刘某未偿还借款,白某忙于工作未主张权利。2019年12月1日,白某出差遭遇洪水爆发,被困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7天。白某向刘某主张权利的最后期限是(   )。A.2022年4月1日B.2022年5月1日C.2022年5月8日D.2022年12月1日

选项 A.2022年4月1日
B.2022年5月1日
C.2022年5月8日
D.2022年12月1日

答案 B

解析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3)本题中,2019年5月1日,刘某到期未还款,白某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即诉讼时效期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2019年12月1日发生不可抗力,未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因此白某向刘某主张权利的最后期限为2022年5月1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39787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