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0日,王某为其自有的一辆小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

资格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2021年8月10日,王某为其自有的一辆小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王某,保险期限为1年。2022年年初,王某考虑到以后要带全家人去自驾游,想换一辆7座商务车,于是决定将该辆小轿车出售。 2022年2月1日,王某与商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当日即将小轿车交付商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某将上述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 2022年5月20日,商某开车在下班途中与逆行车辆相撞,交警判定逆行车辆全责,商某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5月22日,甲保险公司向商某进行了赔付后,通知事故责任车主欲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该车主依然将赔偿金支付给了商某。甲保险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事故责任车主向其支付赔偿金,该车主以其已经向商某赔偿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商某是否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于何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并说明理由。 (3)事故责任车主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商某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根据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或被继承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或继承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甲保险公司于2022年5月22日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根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事故责任车主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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