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考试题库2022-08-02  24

问题 2020年1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赵某和钱某各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孙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2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80万元出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此外未对其他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2020年2月,甲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某召集和主持,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2021年12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决议将现存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未将房屋交付公司,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并说明理由。(2)2020年2月,甲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2021年12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决议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李某未将房屋交付公司,不享有股东权利。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甲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3)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决议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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