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9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

admin2022-08-02  56

问题 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9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缴纳消费税的 W 产品,W 产品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为生产该批 W 产品,甲公司耗用原材料的成本为 120 万元,支付加工费用 33 万元、增值税税额 4.29 万元、消费税税额 17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 W 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A.170B.174.29C.157.29D.153

选项 A.170
B.174.29
C.157.29
D.153

答案 D

解析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环节发生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的 W 产品的入账价值=120+33=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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