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 2016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

admin2022-08-02  10

问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 2016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1 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 15 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 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选项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 C

解析 ( 1 )选项 BD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 )选项 AC :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 P 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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