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全球新冠病毒疫情持续蔓延,部分国家提出对新冠疫苗进行豁免,对比,

资格题库2022-08-02  44

问题 2020年以来,全球新冠病毒疫情持续蔓延,部分国家提出对新冠疫苗进行豁免,对比,有的国家反对,有的国家支持。根据国际规则和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的专利制度中有哪些制度可以促进药品的可及性?分析专利强制在促进药品可及性中的作用?在新冠疫苗豁免的情况下,药品企业能否生产出合格的疫苗,为什么?1.药品可及性是指人能够以可以承担的价格,安全地、实际地获得适当、高质量以及文化上可接受的药品,并方便地获得合理使用药品的相关信息。影响药品可及性的因素包括很多,包括药品的研发、生产、供应的产业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的价格、药品的充足度、获得药品的便利程度等,其中药品的研发是前提条件,价格是影响药品可及性最重要的因素。在我国专利制度中,专利保护的客体、专利期限补偿机制、专利的期限性、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都有利于药品的可及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设备可以申请专利,也就是说药品属于产品专利的保护客体,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而一旦获得专利保护后,就可以获得法定的垄断权,这有利于激发企业和科研人员加大创新药的研发投入,研制出更高水平和更好治疗效果的产品,为药品的可及提供前提条件。类似的还有专利期限补偿机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该制度延长了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这有利于激发企业和科研人员加大创新药的研发投入,研制出更高水平和更好治疗效果的产品,为药品的可及提供前提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在影响药品可及性的众多因素中,价格是影响药品可及性最重要的因素,价格的高低往往决定了患者能否接受到有效的治疗,比如艾滋病,虽然研发出了20多种药品,但由于价格过高,这些药品在艾滋病高发国家和地区未得到广泛使用。影响价格的,除了成本外,最主要的是供求关系。由于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因此其事实上享受到合法的垄断权,这会影响供求关系。我国专利法规定,产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从专利申请日起开始计算。随着药品专利期限的届满,药品专利将成为公共财富,相关企业可以依法生产仿制药,加大市场供给,也有利于药品的可及性。此外,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也有助于药品可及性,如专利法第55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又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些规定也构成对专利权的限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授权企业实施药品专利,制造、销售和进出口药品,这也有助扩大药品的供给,改善供求关系,提高药品的可及性。2.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如前所述,我国专利法第55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又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上述两款规定对促进药品的可及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威慑作用。专利权人具有独占权,可以享有垄断利益,如果其专利权不受限制,那么在涉及公共卫生健康时,基于药品的特殊性,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利用垄断影响供求,攫取不法利益。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犹如悬在专利权人头上的一把利剑,使其意识到过分垄断,可能会失去垄断权益,得不偿失,进而主动扩大生产改善供求,增加药品的可及性。(2)实际的作用。根据专利法第54条的规定,以及《涉及公共健康利益的强制许可办法》,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 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 属于专利法所述国家紧急状态。此外,根据第55条的规定,当我国企业具备生产能力时,可以据此授权相关企业进行生产并出口到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地区,也有利于增加药品的可及性。3.在新冠疫苗豁免的情况下,药品企业是否可以生产出合格的疫苗,对此,需要辩证的看待。一方面,当根据强制许可对新冠疫苗豁免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和垄断权受到限制,这势必会影响到发明创造人研发的积极性,特别是考虑到药品的研发属于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企业如果因新冠疫苗豁免而不能取得合理的利润,那么也就不愿意投入参与研发。而新冠病毒又是在不断变异,需要不断的加大研究,因此,这会影响到疫苗的研发和投入。另一方面,尽管在新冠疫苗豁免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和垄断权受到影响,但如果采取的是强制许可的模式,被许可人仍需支付许可使用费,也即专利权人仍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因为专利制度本身就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产物,保护专利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激发其创造的积极性,是专利制度的出发点。从这个意义上说,专利豁免并非意味着专利权人利益的完全丧失。总之,新冠疫苗的研发属于高风险、高投入,只有发明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才能激发其创造性。如果新冠疫苗的豁免是指完全免费,那么将会对药品的研发造成影响,但如果是采取强制许可模式,专利权人仍可收取许可使用费,只是失去对生产的控制,其利益仍能得到保障,对其研发的积极性影响较小,不会已更新疫苗的研发。当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人民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的执政理念,我国研发并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我国,新冠疫苗的豁免与否对疫苗是否合格影响不大,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

选项 1.药品可及性是指人能够以可以承担的价格,安全地、实际地获得适当、高质量以及文化上可接受的药品,并方便地获得合理使用药品的相关信息。影响药品可及性的因素包括很多,包括药品的研发、生产、供应的产业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的价格、药品的充足度、获得药品的便利程度等,其中药品的研发是前提条件,价格是影响药品可及性最重要的因素。

在我国专利制度中,专利保护的客体、专利期限补偿机制、专利的期限性、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都有利于药品的可及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设备可以申请专利,也就是说药品属于产品专利的保护客体,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而一旦获得专利保护后,就可以获得法定的垄断权,这有利于激发企业和科研人员加大创新药的研发投入,研制出更高水平和更好治疗效果的产品,为药品的可及提供前提条件。

类似的还有专利期限补偿机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该制度延长了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这有利于激发企业和科研人员加大创新药的研发投入,研制出更高水平和更好治疗效果的产品,为药品的可及提供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影响药品可及性的众多因素中,价格是影响药品可及性最重要的因素,价格的高低往往决定了患者能否接受到有效的治疗,比如艾滋病,虽然研发出了20多种药品,但由于价格过高,这些药品在艾滋病高发国家和地区未得到广泛使用。影响价格的,除了成本外,最主要的是供求关系。由于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因此其事实上享受到合法的垄断权,这会影响供求关系。我国专利法规定,产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从专利申请日起开始计算。随着药品专利期限的届满,药品专利将成为公共财富,相关企业可以依法生产仿制药,加大市场供给,也有利于药品的可及性。

此外,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也有助于药品可及性,如专利法第55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又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些规定也构成对专利权的限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授权企业实施药品专利,制造、销售和进出口药品,这也有助扩大药品的供给,改善供求关系,提高药品的可及性。

2.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

如前所述,我国专利法第55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又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上述两款规定对促进药品的可及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威慑作用。专利权人具有独占权,可以享有垄断利益,如果其专利权不受限制,那么在涉及公共卫生健康时,基于药品的特殊性,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利用垄断影响供求,攫取不法利益。强制许可制度的存在,犹如悬在专利权人头上的一把利剑,使其意识到过分垄断,可能会失去垄断权益,得不偿失,进而主动扩大生产改善供求,增加药品的可及性。

(2)实际的作用。根据专利法第54条的规定,以及《涉及公共健康利益的强制许可办法》,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 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 属于专利法所述国家紧急状态。此外,根据第55条的规定,当我国企业具备生产能力时,可以据此授权相关企业进行生产并出口到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地区,也有利于增加药品的可及性。

3.在新冠疫苗豁免的情况下,药品企业是否可以生产出合格的疫苗,对此,需要辩证的看待。

一方面,当根据强制许可对新冠疫苗豁免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和垄断权受到限制,这势必会影响到发明创造人研发的积极性,特别是考虑到药品的研发属于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企业如果因新冠疫苗豁免而不能取得合理的利润,那么也就不愿意投入参与研发。而新冠病毒又是在不断变异,需要不断的加大研究,因此,这会影响到疫苗的研发和投入。

另一方面,尽管在新冠疫苗豁免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和垄断权受到影响,但如果采取的是强制许可的模式,被许可人仍需支付许可使用费,也即专利权人仍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因为专利制度本身就是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产物,保护专利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激发其创造的积极性,是专利制度的出发点。从这个意义上说,专利豁免并非意味着专利权人利益的完全丧失。

总之,新冠疫苗的研发属于高风险、高投入,只有发明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才能激发其创造性。如果新冠疫苗的豁免是指完全免费,那么将会对药品的研发造成影响,但如果是采取强制许可模式,专利权人仍可收取许可使用费,只是失去对生产的控制,其利益仍能得到保障,对其研发的积极性影响较小,不会已更新疫苗的研发。

当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人民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的执政理念,我国研发并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我国,新冠疫苗的豁免与否对疫苗是否合格影响不大,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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