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0年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设备产品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

最全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甲于2010年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设备产品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1年7月1日公开、2012年12月1日授权。乙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公告前未经甲的许可制造了相同的专利设备,并于2011年10月1日与丙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分期向乙支付设备及服务款项,乙向丙提供该设备,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年内向丙提供相应的设备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服务。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向丙提供设备调试、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服务构成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B.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向丙提供设备调试、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服务不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C.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使用该专利设备的行为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D.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使用该专利设备的行为不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选项 A.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向丙提供设备调试、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服务构成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B.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向丙提供设备调试、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服务不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C.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使用该专利设备的行为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D.丙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后使用该专利设备的行为不属于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行为

答案 BD

解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综合考虑上述规定,《专利法》虽然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当然.这并不否定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要求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对于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认定在发明专利授权后针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专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以公开换保护”,且是在授权之后才能请求予以保护。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在公开日之前实施相关发明,不构成侵权,在公开日后也应当允许此前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的后续实施行为;在公开日到授权日之间,为发明专利申请提供的是临时保护,在此期间实施相关发明,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同样也应当允许实施发明得到的产品在此期间之后的后续实施行为,但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有权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由于《专利法》没有禁止发明专利授权前的实施行为,则专利授权前制造出来的产品的后续实施也不构成侵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初衷,为尚未公开或者授权的技术方案提供了保护。在该题中,乙销售被诉专利侵权产品是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该行为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在此情况下,后续丙使用所购买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应当得到允许。因此,丙后续的使用行为不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同理,乙在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后为丙使用被诉专利侵权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也不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因此,选项A、C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B、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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