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费用减缴请求,并指定李某为代表人

免费题库2022-08-02  38

问题 李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一份发明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费用减缴请求,并指定李某为代表人,因甲公司不具有费减资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不予费减决定。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与甲公司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申请费及其他需要在受理程序中缴纳的费用,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B.如果甲公司在下一年具备费减资格条件,对于尚未到期的费用,李某与甲公司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继续提出费用减缴请求C.在甲公司具备费减资格条件后,李某与甲公司继续提出费用减缴请求的,其在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只需填写甲公司的信息即可,并且无需再次提交李某的费减资格证明D.专利授权公告第二年李某与甲公司获得70%费减比例后,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冯某和乙公司的,则冯某和乙公司可在费减年限内继续享有年费70%的费减比例,无需提出新的费用减缓请求

选项 A.李某与甲公司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申请费及其他需要在受理程序中缴纳的费用,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B.如果甲公司在下一年具备费减资格条件,对于尚未到期的费用,李某与甲公司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继续提出费用减缴请求
C.在甲公司具备费减资格条件后,李某与甲公司继续提出费用减缴请求的,其在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只需填写甲公司的信息即可,并且无需再次提交李某的费减资格证明
D.专利授权公告第二年李某与甲公司获得70%费减比例后,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冯某和乙公司的,则冯某和乙公司可在费减年限内继续享有年费70%的费减比例,无需提出新的费用减缓请求

答案 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所以选项A的说法正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所以选项B的说法正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所以,选项C的说法错误,甲公司具备费减资格条件后,李某与甲公司继续提出费用减缴请求的,应当在费用减缴请求书中完整填写李某与甲公司的信息,并且提交李某与甲公司的费减资格证明。《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3节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全部变更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审查员应当修改数据库中的费用减缓标记,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以选项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273098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