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库存产品信息追踪软件,付费5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免费题库2022-08-02  23

问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库存产品信息追踪软件,付费5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丙公司自行开发的同类软件已经在试运行中,此时乙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选项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答案 ACD

解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此可知,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委托作品的受托人乙公司,故选项A正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由此可知,对于善意的丙公司来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由此可知,乙公司的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在保护期之内,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所以乙公司仍然有权起诉。故选项B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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