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3年6月开始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在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2015

最全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李某于2013年6月开始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在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2015年12月突然病倒,被送疗养院治疗,2016年6月再次发病。同年底,李某调入某市仪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16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二硫化碳中毒后遗症”其职业病应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工作期间。2019年3月,李某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17年至2019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2018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20年10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18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1.工伤保险是否属于企业和职工负担型社会保险制度?2.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3.李某应该受到职业病的有关于待遇有哪些?

选项

答案

解析 1.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企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的逐并确立,改变企业自己承担劳动保险费成为客观需求,劳动保险制度改革开始提上日程。针对企业间劳动保险费负担不均,不少国营企业大量拖欠职工退休费、医疗费用等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能力、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一些地方开始在社会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方面进行试点性探索,并最终形成了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效)基础上,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2010年,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外,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2.
李某在化学纤维厂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并经医院证明,其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工作期间。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为其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据此,化学纤维厂应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的职业病没有过错。
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人享受以下待遇: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272762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