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试试行,段某未上诉。最高法院核准后认为

最全题库2022-08-02  20

问题 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试试行,段某未上诉。最高法院核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决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应开庭审理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选项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以量刑过重为由发回重审的案件,实际上就是“示意”省高级法院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的案件,《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这里所说的第四项、第五项就是“(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案属于(五)的情形,可见,A错误,不选择。省高院是二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重新审理,而二审合议庭的人数依法是3人或者5人,也就是说,可以3人,也可以5人,B选项“应当”的说法就是错误的,不选择。按照《高法解释》第35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而本案属于直接改判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而不是“应当开庭”,C错误,不选择。由于省高院是二审法院,我国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省高院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另外,死缓的核准由省高院负责,但对于自己判决的死缓,就不存在核准了,D正确,选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aiwukuaiji/2255825.html
本试题收录于: 注册税务师题库5127分类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