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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1日,位于甲国的A公司向位于乙国的B公司发出如下电文:“请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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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库
2022-08-02
109
问题
2016年5月21日,位于甲国的A公司向位于乙国的B公司发出如下电文:“请于15日内发P 1型水泥500吨,CFR每吨1500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请回复”。转天,B公司回电,接受你方发盘,货物将在下个月10号备妥发货。设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是:A、该交易中选择CFR术语意味着A公司要自费订立货物海上运输合同。B、A公司向B公司的发盘属于发价邀请。C、A公司可以依法撤销其向B公司作出上述发价。D、如B公司坚持向A公司发货,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
选项
A、该交易中选择CFR术语意味着A公司要自费订立货物海上运输合同。
B、A公司向B公司的发盘属于发价邀请。
C、A公司可以依法撤销其向B公司作出上述发价。
D、如B公司坚持向A公司发货,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
答案
D
解析
本题综合考察贸易术语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等制度的相关规定。CFR术语是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而买方负责保险,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也错误,根据CISG第14条第1节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该发价十分充分确定,显然不是要约邀请。C选项也错误,CISG第16条第2节a项规定: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根据题目,买方的发价由于规定了承诺期限显然不能撤销。D选项正确,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接收不等于接受,即便合同没有成立,买方仍然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在该案中,合同显然没有成立,因为卖方改变了发价方的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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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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