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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以下概念(1)逆向占有权(2)联权共有人与分权共有人(3)土地租赁与许可(4)Walsh诉Lonsdale案原则 (1984年9月)逆向占有
解释以下概念(1)逆向占有权(2)联权共有人与分权共有人(3)土地租赁与许可(4)Walsh诉Lonsdale案原则 (1984年9月)逆向占有
游客
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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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释以下概念
(1)逆向占有权
(2)联权共有人与分权共有人
(3)土地租赁与许可
(4)Walsh诉Lonsdale案原则 (1984年9月)
选项
答案
逆向占有权是在未经真正业主许可或真正业主投有干涉的情况下占用和使用土地而产生的。逆向占有12年将给予占有人所有权,但这种逆向占有权的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和业主所有权相抵触的。
(2)联权共有人一起拥有整个土地的权益。他们都不能识别个人的权益。就好像他们形成了一个单一的团体来拥有土地的权益。如果受联权共有约束的财产被出售,那么联权共有人将根据各自的份额获得平等的收入。
分权共有又称为“土地未分股份”。即使股份是平分的,分权共有人对产权的份额也是各自分明的。股份保持不分割。如果受分权共有约束的财产标的物被出售,那么分权共有人将收到各自具体的份额。
(3)租契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在一段固定的时间内,财产的主人以固定的租金将财产的独占权转让给另一人。许可是允许进入另一业主的土地做某些事情或获取某些东西。
(4)在衡平法中,如果一个人达成租赁协议,但没有签字盖章的文件,并且如果他人住了、支付了租金或进行了维修,也就是说,如果有足够的部分履行行为,衡平法将认为地产业主实施签字盖章了正式租契。这种情况适用“衡平法把将应该做的视作已经做了的”的原则。该原则就是有名的 Walsk诉Lonsdale案原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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