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

免费题库2022-08-02  51

问题 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于3月1日取得质权B.乙对随车工具箱享有质权C.质押合同于3月1日生效D.质押合同于4月1日成立

选项 A.乙于3月1日取得质权
B.乙对随车工具箱享有质权
C.质押合同于3月1日生效
D.质押合同于4月1日成立

答案 C

解析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本题中,质押合同于3月1日签订也于3月1日生效。4月1日,甲将越野汽车交付给乙,此时质权设立,乙取得质权。甲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随车工具箱的质权未设立,乙对随车工具箱不享有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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