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以公路运

最全题库2022-08-02  41

问题 2013年10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甲公司的货物,合同有效期为1年。同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在12月10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运费为由扣留货物。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 (2)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选项

答案

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合同的相对性以及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理解。对于货物运输合同,需要关注交货地点、方式、货物风险转移等内容。本题还考查了留置权和合同解除权的相关内容,难度适中。
 (1)丙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2分)
 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由债权的相对性决定的,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所以,丙公司只能基于合同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合同属于债权,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时,即当货物交付于丙公司时,丙公司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3分)
 (2)丁公司无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2分)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要求留置物为债务人所有,而题中乙公司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所以丁公司不享有留置权。(3分)
 (3)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分)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时,即在货物交付于丙公司之前,甲公司都为货物的所有权人,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3分)
 (4)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2分)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而由于乙公司的缘故使得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3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xueli/920289.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