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公司经理,有一子一女。甲弟乙(单身)38周岁时与甲签订收养协议,收养甲5周岁

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甲系公司经理,有一子一女。甲弟乙(单身)38周岁时与甲签订收养协议,收养甲5周岁的女儿丙,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两年后乙结婚,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甲不同意。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B.甲、乙之间的收养协议适用民法典C.甲不具备送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D.乙不具备收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

选项 A.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
B.甲、乙之间的收养协议适用民法典
C.甲不具备送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
D.乙不具备收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

答案 A

解析 A项,《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题中,甲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则在被收养人丙成年以前,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B项,《民法典》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CD两项,本题中,乙与甲是兄弟,所以乙收养甲的子女适用特殊收养关系中的一种,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此类收养可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①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②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③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因此,甲乙之间的收养关系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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