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

admin2022-08-02  39

问题 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B.洗钱罪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包庇罪

选项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洗钱罪
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包庇罪

答案 C

解析 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犯论处。本题中与走私犯事先通谋的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故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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