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甲无力抚养儿子,故在儿子2岁时将其送人。儿子成年后回来找甲,甲生活困难,于

最全题库2022-08-02  49

问题 残疾人甲无力抚养儿子,故在儿子2岁时将其送人。儿子成年后回来找甲,甲生活困难,于是儿子每月给甲生活费。儿子的行为属于(   )。A.道德义务B.法定赡养义务C.公益捐赠D.诚信义务

选项 A.道德义务
B.法定赡养义务
C.公益捐赠
D.诚信义务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甲将儿子送人,儿子与甲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儿子不再承担对亲生父亲甲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此,儿子给甲生活费的行为属于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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