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甲持枪抢劫后逃至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

资格题库2022-08-02  59

问题 2014年6月20日,甲持枪抢劫后逃至外地。同年11月8日,甲因琐事将他人殴打成重伤。对甲的抢劫犯罪(  )。A.经过20年一般不再追诉B.从2014年6月20日起计算追诉期限C.因为甲逃避侦查,其追诉期限不受限制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选项 A.经过20年一般不再追诉
B.从2014年6月20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C.因为甲逃避侦查,其追诉期限不受限制
D.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公安部核准

答案 A

解析 AD两项,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持枪抢劫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题中,甲持枪抢劫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经过20年一般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非公安部。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在抢劫罪追诉期限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故从2014年11月8日计算追诉期限。C项,《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题并未表明甲是在受到立案侦查之后逃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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