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其所有的房屋

资格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2008年5月,甲、乙、丙合开了一间酒吧,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其所有的房屋出资,丙以担任调酒师工作的劳务出资。2008年12月,酒吧欠酒厂5万元贷款。后甲因与其他合伙人发生矛盾,于2009年2月退伙。上述债务应当(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A.由乙独立承担责任
B.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对合伙的债务,甲应当与乙、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最新《民法典》中已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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