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对李某提出的83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因:李某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虽在合同中承诺24h安全防范服务,但治安管理是一项社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这种安全防范服务仅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要求完全根除治安案件。物业服务企业确已在小区设置了门岗及安全防范人员,并实施了24h安全防范值班。李某不能提供其被袭击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所致的证据,其要求被告某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以支持。
2.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为维护公共治安、施工安全等采取的一系列防范性管理服务活动。内容包括:出入管理,安防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