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16户业主要求修复的请求是合理的,因房屋未超过保修期限;但上述住户要求乙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修复是不合理的,因房屋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2.乙物业服务企业的做法不妥当。该公司应勘察现场,统计业主损失情况,积极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业主在保修期内,房屋应由建设单位无偿保修;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建议业主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修缮,随时向业主通报进展情况。
3.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时间为2008年7月31日(24时)或2008年8月1日(零时)。
4.拒绝移交的理由不成立;理由是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5.在甲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移交物业服务资料和配合物业交接查验的情况下,乙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1)乙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委员会的配合下,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逐一进行实物查验,做好查验记录;尽可能邀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如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参加查验工作。
(2)自查验之日起,乙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技术档案。
(3)乙物业服务企业可从建设单位或城建档案馆获取该小区相关原始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