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权来自于产权人的委托授权。在物业开发阶
段,产权是开发商的,因而这时只有开发商有权决定请哪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开发和日后过渡期的管理。在业主人住后,由于产权的转移,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也随之转移了,由业主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管理权或委托管理权自然也属于业主,因此,开发商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过渡期的管理后,物业管理的决定权就随即从开发商手上转移到了业主手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对原开发商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考察来决定是续聘还是改聘别的更好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