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4条建议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采用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人直接确定2家生产该实验室仪器的国内制造厂家谈判。理由: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2)不妥之处:采用询价采购。理由: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获批后采用询价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决定采用询价方式。本案例中,需采购一台技术复杂的实验室分析仪器,不宜采用询价采购。
(3)不妥之处:采购人先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理由:询价小组负责确认或制订询价通知书、确定询价供应商、评审响应文件、推荐成交供应商等。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
(4)不妥之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在获批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本案例中,该仪器国内有十余家制造商生产,不存在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不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