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联合体投标人A的施工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联合体投标人A由B公司、C公司、D公司组成,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约定公路工程施工由B公司承担,隧道工程施工由C公司、D公司承担(双方各承担50%的工作量)。B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则联合体投标人A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而C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D公司具有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根据“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的规定,联合体投标人A具有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联合体投标人A的资质满足公告的施工资质要求。
2.(1)联合体投标人E与G公司不能同时参加投标。(2)理由: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本案例中,G公司与H、I组成联合体E,E与G不能同时参与投标。
3.(1)投标人J有投诉权。(2)理由: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投标人J投诉。《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理由:购买招标文件不需要事先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可以向投标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仅限于补偿招标文件印刷、邮寄成本。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担保,主要目的是约束和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2)不妥之处:按调整后的资格条件发售招标文件。理由:应该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是指招标文件发出后,由于部分内容存在模糊、遗漏、错误或者矛盾等,而对招标文件作出的书面补充、修改、澄清或说明。如果澄清修改内容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如资质条件、业绩要求等变化,应当重新修改和发布招标公告。
(3)不妥之处: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放弃“因招标文件调整资格条件而影响其中标”的投诉权利。理由:招标人无权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4)不妥之处:在开标日15日前书面通知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理由:投标截止时间是指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和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截止时间,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5)不妥之处:招标人与牵头人H公司订立了合同。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