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投标人D、E、F递交的投标担保是否合格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投标人D递交的投标担保不合格。理由: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仅接受无条件保函或电汇”,担保公司保函不符合要求。
(2)投标人E递交的投标担保不合格。理由:违反了招标文件中仅接受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3)投标人F递交的投标担保不合格。理由: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电汇的,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而投标人F以其分公司独立账户电汇提交投标保证金,分公司独立账户不属于F公司的基本账户。
2.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投标人B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招标人认为其不影响评标予以接收。理由: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标记。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2)不妥之处:招标人接收了投标人G的投标文件及其保证金。理由:招标人应该认定G投标保证金无效。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为由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递交给招标人,或按规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
(3)不妥之处:开标后由纪检人员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理由:应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读了评标办法,该办法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主要评标因素、标准进行了修改。理由: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不妥之处:招标人征得纪检人员同意,对A提交的投标文件不退还、不拆封、不唱标。理由:A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退还,并且无须征得纪检人员同意。
(6)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H的投标为无效标。理由:只有既未经投标人盖章,又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才是法定无效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或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均无效。但此招标文件中并未作此规定,因此,有单位盖章或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之一的投标文件不能作为废标处理。
(7)不妥之处:宣布投标人I投标无效。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作废标处理,投标人I注明以第一个报价为准,因此,不能宣布其投标无效。
(8)不妥之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J的投标函上小写数值进行了唱标。理由:投标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9)不妥之处:招标人认为已无法保证竞争性,通知评标委员会不再继续评标,并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理由:在评标过程中,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不能实现招标目的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无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