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标包1和标包2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进行招标。(2)甲公司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理由:招标人需具备相应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要自行组织招标,必须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执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本案例中,甲公司虽然设有专门的招标采购部门,但不满足自行招标的的其他条件要求,而且不是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不得自行招标。
2.(1)如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被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委托招标,甲公司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2)理由:甲公司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或招标业务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③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④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3.(1)标包1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正确。理由:专业承包的最高资质就是一级资质。(2)由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可以承担标包1的施工。理由: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为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故可以承担标包1的施工。
4.(1)标包2招标文件对控制元件的技术要求不妥当。(2)理由:不能指定具体产品。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如:①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5.(1)标包2唱标时应当宣读E公司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理由:唱标内容一般包括: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的报价;②备选方案报价(如有);③完成期限;④质量目标;⑤投标保证金;⑥项目经理等。(2)如果E公司未标明“备选方案”,可能导致投标无效,唱标时应当不宣读E公司的投标报价。理由:招标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以便招标人识别。不注明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6.(1)标包2中由C公司与D公司按比例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可行。(2)理由:投标联合体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无论以联合体各方共同递交或者联合体一方名义单独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均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
7.(1)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评标时首先对E公司的主选方案评议,E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后才对其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予以考虑。(2)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所以如果E公司未标明“备选方案”,评标时按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