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招标的共同条件:
①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②根据项目本身的性质、特点应当满足项目招标和组织实施必需的资金、技术条件、管理机构和力量、项目实施计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项目招标的内容、范围、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已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核准,并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规划、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实施程序。
(2)工程施工招标的特别条件:
①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工程招标设计或工程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并经有关政府部门对立项、规划、用地、环境评估等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满足招标投标和工程连续施工所必需的设计图样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③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场地平整、道路交通、水电、排污、通信及其他外部条件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