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是正确的,资格审查的程序即为:①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②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③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④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⑤完成书面资格审查报告。
2.(1)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1)步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而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员为5人,技术、经济专家3人,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不符合要求。
(2)第(2)步有1名潜在投标人申请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有一家申请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相互任职,审查委员会认为可通过资格审查,做法不正确。
理由:《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资格申请人不得存在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