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标是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唱标内容。它是招投标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一般开标的程序是:
①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并宣布开标纪律;
②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开标前依次验证投标人代表的被授权身份;
③投标人代表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确认并公证;
④公布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标段、递交时间,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宣布开标次序,公布标底;
⑤开标人依开标次序,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并由唱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标段、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总报价等主要内容,投标人代表确认开标结果;
⑥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唱标、监标和记录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投标截止时间过短(从3月1日到3月18日,18天的时间),按相关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最短不得少于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