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理由: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形式,投标人应确保招标人收到支票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划拨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2)B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因此,无须项目负责人的印章,B投标人投标文件有效。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开标时视为有效。其声明撤回投标文件是在开标以后投标有效期以前,因此对于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招标人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