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品房住宅楼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

admin2022-08-02  39

问题 某商品房住宅楼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的资质条件为: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招标公告明确表明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时,考虑到联合体投标的不利因素,将招标文件中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改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没有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有一个联合体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由两个成员单位A、B组成,其具备的资质情况分别是:成员A:具有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成员B:具有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施工资质。该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成员A承担房屋建筑施工,成员B承担装饰装修施工。问题:1.何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2.该联合体资质是否符合要求?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4.招标人是否应接收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该联合体投标人是否能够通过资格审查?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该联合体资质符合要求,具体分析如下:招标人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资质和业绩的认定,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专业分工为依据。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书中有关专业工程联合体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业绩不作为对联合体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和业绩考核的内容;承担联合体协议中同一专业工程的成员,按照其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其并不是指所有成员均需要具备所有条件,而重点在于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本案中,联合体成员协议分工,成员A承担房屋建筑施工,成员B承担装饰装修施工。联合体的资质条件为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也一级施工资质。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1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招标人不能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更改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而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对招标公告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但不能修改招标公告实质性内容。本案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更改资格条件的做法无效力,若要改变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因此,招标人应该接收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而联合体投标人满足资格要求,该联合体投标人能够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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