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价款争议,是指因订立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价款事项争议,主要包括缔约损失争议、债权清算争议、违约赔偿争议、合同终止清算价款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争议等。因此本合同争议的内容是合同价款争议。
(2)除此之外,合同争议的内容还包括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转让、合同解除、合同终止以及合同的清算等方面的争议。
2.(1)本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2)理由: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据此可知,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作用。本案例中,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之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3.《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例中,A、B双方只是约定“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没有确定具体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属于约定不明确,双方又没有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案件。
4.本案例中,A、B公司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 1 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知,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够同时适用的,B施工企业只能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定金责任。此外,根据《担保法》第9 l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例中,A、B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为200万元,工程标的为8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法规定的比例,因此,定金数额最高为160万元,超出的40万元无效。据此,B公司可以提出以下请求:
(1)支付工程价款8256428. 83元;
(2)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
(3)返还定金1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或者双倍返还定金320万元;
(4)返还超额定金40万元;
(5)支付因A公司迟延给付价款所造成的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