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仲裁委员会不能裁决解除合同。
(2)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本案例中,A.B之间施工合同估价为300万 元,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认定无效。本案例中,A的行为属于该招标而未进行招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 定,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解除合同只能针对已经生效的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 不能裁决解除合同。
2.(1)B施工单位的转包行为是违法的。
(2)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8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 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因此,B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3.仲裁作为一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与诉讼相比具有诸多不同。仲裁的典型特点如 下:(1)仲裁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保密性;(4)仲裁具 有快捷性;(5)仲裁具有经济性;(6)仲裁具有独立性;(7)仲裁具有国际性。
4.(1)除了申请仲裁之外,A公司还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争议评审的途径解决争议。 (2)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和长期以来的实践,合同争议发生后,解决争议的方式通常都 包括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和诉讼五种方式。但我国实行“或裁或审制”,即当事人 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来解决争议,若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就不能再选择诉讼方式。所以本案中的合同争议不能再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