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许经营普遍采用的模式主要为BOT模式。除了BOT模式外,还有BOOT(“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转让”模式)、BOO(“建设一拥有一运营”模式)、BLT(“建设一租赁一移交”模式)、TOT(“转让一经营一转让”模式)、POT(“购买一经营一移交”模式)、BTO(“建设一移交一经营”模式)、ROT(“重整一经营一移交”模式)以及BOOST(“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补贴一转让”模式)等模式。
2.特许经营合同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且合同中有关条款涉及到政府机构的行政许可,因此其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授予程序、合同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点。其特点包括:
(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合同主体资格的特定性。特许经营合同中,一方主体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下属部门,另一方为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特许经营项目的特定性,包括:①特许经营项目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用事业服务的项目;②特许经营项目是政府履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的项目;③特许经营项目通常存在一定的收费及可经营性。
(3)合同订立程序的法定性。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需遵循法定的程序,政府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主体,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
(4)合同内容的特定性。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涉及对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政府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通常有特定的要求。
3.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并结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应包含以下条款:(1)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条款;(2)特许经营期限条款;(3)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条款;(4)投资回报方式以及定价、调价机制条款;(5)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及运营条款;(6)项目移交条款;(7)政府承诺条款;(8)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条款。
4.(1)本案例中,两个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期限合法。
(2)理由:特许经营期限即政府许可特许经营者在项目建成后运营特许经营设施的期限。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6条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但是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