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
(2)理由:本案中,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装船时的数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所以卖方没有违约。由于采用CIF时,卖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卖方自己所派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既然货物数量的短缺是发生在装船后,所以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所以应由买方承担损失。同时,由于该货物买卖合同投保了一切险,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承担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货物在海运途中因一般外来风险,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发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和提货不着等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化肥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属于一切险赔付的范围,因此该部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内又被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因此本案例合同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具备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质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适用规则的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
(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具有国际性,国际性的认定标准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合同标的物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动产。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以及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都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
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
(1)保障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2)保障的损失。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因各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惯例,与海运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也属海损范围。依货物损失程度不同,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保障的费用。当发生海运风险事故时.对于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费用,保险人将按其性质和赔付原则予以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包括:①施救费用;②救助费用;③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