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理由:依据法律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导致的工期延误,《2007版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作了规定,但为了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工期利益,标准文件同时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发包人还可能需要向承包人支付因工期延误给其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1)B公司的分包行为有效。
(2)理由:因为该分包行为已经A公司同意。
3.(1)C公司的分包行为无效。
(2)理由:依据法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1)室内工程不合格,应当由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理由:总承包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面对发包人承担整个工程施工合同按期实现目标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又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对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总承包人应当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行监督和协调,并就专业分包工程与专业分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造,因修理等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6.B公司可以与A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