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解决发包人不合理扣留质量保证金问题,《2007版标准文件》中引入了缺陷责任 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缺陷 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且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 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因此,缺陷责任期制度的引入对于解决质量保证金返还的 议,避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2.事件1中,A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存在过错。虽然A施工单位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 工方案施工,且经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但该施工方案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作
为专业的施工单位,A施工单位应当知道该施工方案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应当拒绝 标人的要求,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3.事件2中,A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虽然A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桩 基工程施工任务,且缺陷责任期已满,但由于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招标人不能返还A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