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不能够追究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
(2)理由:违约责任必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在招标投标阶段,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时成立。《合同法》第1 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没有要约,则承诺无从谈起;而只有要约没有承诺,则合同无法成立。本案例中,商贸公司并未向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并未成立,甲、乙、丙、丁四公司也就无权追究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
2.(1)商贸公司与戊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有效。
(2)理由:该项目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原告不组织招标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3.(1)戊施工企业置之不理,继续施工的行为合法。
(2)理由:商贸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并不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商贸公司与戊施工企业对此也没有约定解除事由,因此商贸公司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要与戊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在协商达成合意之前,戊施工企业有权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