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某市商贸公司拟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建设一商品展览馆,于是向甲、乙、

最全题库2022-08-02  26

问题 <P>2014年5月,某市商贸公司拟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建设一商品展览馆,于是向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四家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贸公司发出了投标文件,招标委员会经过评标,最终确定甲公司得分最高。但是商贸公司最终并未向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与另外一家施工企业戊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为1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后价。7月23日,戊公司进驻施工场地进行施工。201 5年1月10日,商贸公司向戊施工企业发出通知,称其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施工,要求解除合同。戊施工企业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未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其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中标无效,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P><P>【问题】</P><P>1.参加投标的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能否追究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为什么?</P><P>2.商贸公司与戊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P><P>3.戊施工企业置之不理,继续施工的行为是否合法?</P>

选项

答案

解析

1.(1)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不能够追究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


(2)理由:违约责任必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在招标投标阶段,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之时成立。《合同法》第1 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没有要约,则承诺无从谈起;而只有要约没有承诺,则合同无法成立。本案例中,商贸公司并未向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并未成立,甲、乙、丙、丁四公司也就无权追究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


2.(1)商贸公司与戊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有效。


(2)理由:该项目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原告不组织招标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3.(1)戊施工企业置之不理,继续施工的行为合法。


(2)理由:商贸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据并不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商贸公司与戊施工企业对此也没有约定解除事由,因此商贸公司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要与戊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在协商达成合意之前,戊施工企业有权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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