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的约定有效。
(2)理由:“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是甲乙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自然也包括对于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该约定有效,其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即: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1)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理由:本案当事人“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的约定,虽然包含对法定解除权的限制,但是其意并非“不得终止合同”,“无故”二字意味着终止合同的行为需具备正当事由。
本案中甲乙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时间以及完工时间,乙因公司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并未如期开工,更未如期完工,且经甲催告后,乙仍未履约,故乙在本案中违约在先,甲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具备正当理由,有权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3.(1)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那么甲有权解除合同。
(2)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
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因迟延履行解除合同,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因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而解除;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本案中,甲是因对方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乙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且经催告后仍然不履行债务,表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债权人甲可以依法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