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方在本案中已丧失拒付权。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加拿大P公司同样无权拒收货物。
2.本案货物被迫转售德国客户,造成差价,费用损失28万美元,此责理应由买方公司承担。
理由:首先,P公司拒付的主因是主要单据有不符点,而该不符点均得到买方的确认接受,其无权再以该不符点为由拒付;其次,在买方付款前,卖方已于3月16日将单据放行给买方,而买方在3月5日承诺将按D/P30d方式付款,也即远期付款交单,到期买方即有义务付款,而不论其是否已将货物转售;第三,由于P公司的拒付、拒收,货被迫转售由此产生了换标、转运费用、合同降价等损失都是因买方行为造成,如果买方不承诺接受不符点,卖方不会发货,也就不会产生运费,同时,货贬值损失显然也是买方的不当拒付行为导致。至于因P公司无权拒收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向P公司索赔。
3.买方无权解除本合同。
理由:本案合同是由多批货物组成,各批货均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因此一批货的履行违约,并不赋予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