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承包商按规定的索赔程序针对事件1~事件4临时停工事件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判断及理由如下:事件1: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理由: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理由:延误图纸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事件3:工期索赔成立,设备和人工的窝工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事件4: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理由:停电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3.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理由: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因此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