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理由:由于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200万元,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本项目应采用的计价方式是单价合同。理由:会使合同双方风险得到合理的分配。
3.建设项目法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2014年3月8日8时至2014年3月12日17时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理由: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不妥之处:2014年3月30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不妥之处:2014年4月1日10时组织开标: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4)不妥之处:钢材需按建设项目法人指定,采购某钢铁公司的产品。理由:进行材料采购时,不得指定专门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