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适。
理由:该工程项目有全套施工图纸,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规模不大,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2.(1)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不妥当。
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是对合同的补充和更改,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当。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2)该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处理:
①在甲方承认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要求乙方暂停施工1个月的前提下,甲方应对停工承担责任,赔偿乙方停工1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1个月。因为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停工1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2年内,乙方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②乙方应当承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并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和逾期交付工程的责任在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