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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依法必须招标的修缮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 包一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修缮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 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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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17
问题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修缮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 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5年间必须具有5 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了 4天,仅1家施工企业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经分析后认为:“5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资格条件可能过高而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其修改为 “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由于项目建设工期紧迫,招标人决定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对上述 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资格条件发售招标文件,同时在开标日15日前书面通知 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最终共有9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为确保招标顺利进行,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放弃“因招标文件调整资格条件而影响其中标”的投诉权利,各投标人均按要求递交了书面承诺。联合体投标人人由B公司、C公司、D公司组成,其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约定公路工程 施工由B公司承担,隧道工程施工由C公司、D公司承担(双方各承担50%的工作量)。B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C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D公司具有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一级资质。联合体投标人E由G、H、I三家公司组成,其中H公司为联合体投标人E的牵头人,G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又单独提交了一份投标文件。其他投标人均为独立投标人。经评审,投标人E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E为中标人并与牵头人H公司订立 了合同。因E仅具有2项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具有5项类似业绩的第二中标候选人J以E不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为由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确认E的中标无效。 1.确定联合体投标人A的施工资质等级,并简要说明理由。该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满足 公告的施工资质要求?2.联合体投标人E与G公司能否同时参加投标?说明理由。3.投标人I是否有权投诉?说明理由。4.逐一指出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确定联合体投标人人的施工资质等级,并简要说明理由。该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满足 公告的施工资质要求?
答:(1)联合体投标人A的施工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 业承包二级。
理由:招标人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资质和业绩的认定,应以联合体协议书 中规定的专业分工为依据。承担联合体协议中同一专业工程的成员,按照其较低的资质等 级确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本案例中,联合体投标人A由B公司、C公司、D公司组成,B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资质,C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D公司具有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较低等级确定等级,A的施工等级是公路施工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二级。
(2)该联合体投标人不满足公告的施工资质要求。
理由:案例中修缮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需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一级 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A的施工资质是公路施工承包二级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二级,低于招标公告的要求,不能满足公告的资质等级要求。
2.联合体投标人E与G公司能否同时参加投标?说明理由。
答:(1)联合体投标人E与G公司不能同时参加投标。
(2)理由: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J是否有权投诉?说明理由。
答:(1)投标人J有投诉权。
(2)理由: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 效力,不影响投标人J投诉。《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逐一指出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例中,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按调整后的资格条件发售招标文件。
理由: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①投标人少于3个;②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①所有投标均被否决;②有效投标不足3个, 且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后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从而否决全部投标。资格条件调整是对 招标文件做了实质性的变更,应该重新组织招标。
(2)不妥之处:在开标日15日前书面通知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 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不妥之处:招标人与牵头人H公司订立了合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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